1.賑災基金的申請程序如下:
(1)申請人需要了解自己所在地的救助基地由哪個政府機構負責申請;
(2)申請人找到相關主管部門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證明個人在生活上確實需要救助,並按照申請救助基金的要求填寫相關申請書;
(3)如獲批準,請耐心等待有關部門審批。申請人可以寫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到經辦機構領取救助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第十四條。
社會救助對象社會救助對象包括下列家庭或人員:
(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特困人員;
(3)低收入家庭;
(4)支出型貧困家庭;
(5)受害者;
(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七)臨時困難的家庭或人員;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第十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
(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2.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標準是什麽?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確定增發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