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相應的資格和執業證書:代理記賬公司需要具備相關的會計資格和執業證書,如註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等。
2.註冊資本:代理記賬機構在註冊時需要繳納壹定數額的註冊資本,具體數額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有所不同。
3.有穩定的經營場所:代理記賬機構為了開展業務,需要有穩定的辦公場所。
4.聘請專業會計師:代理記賬機構需要聘請專業會計師來保證業務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5.熟悉相關法律政策:代理記賬公司需要熟悉相關會計法律政策,保證業務合規。
6.繳納相關稅費:代理記賬機構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7.取得相關許可和執照: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取得相關許可和執照,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簡而言之,設立代理記賬公司,需要具備相關資質和執業證書,有穩定的經營場所並聘請專業會計師,熟悉相關法律政策,取得相關許可和執照。同時,代理記賬公司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法律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六條審批機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代理記賬資格:
(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提交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三)決定批準的,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予以處罰。
(4)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