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5萬元。
(二)從事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3)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典當行可以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典當行承擔。
(五)典當行應當為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典當行每個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六)其他相關要求。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設施;(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六)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它的要求是什麽?
1.典當行必須有兩個法人股。法人企業須成立三年,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每年總營業額15萬元以上;
2.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
3.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開典當行需要具備的資質已經詳細指出。要嚴格按照法律標準設立典當行,各種材料、證件要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可以對下列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