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是,主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擬設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654.38+00萬元人民幣;有明確可行的資金管理計劃;有合格的基金經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壹般要向證券管理部提交相關文件,由證券管理部審核。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經證券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基金管理公司方可開展業務。例如,在美國,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資顧問法》的約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機關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須獲得財務省的牌照,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獲得財務省頒發的牌照,才能簽訂涉及證券投資基金的合同。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由至少兩名合格的發起人發起。主發起人應當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2)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要經歷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三)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主發起人應當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贊助商信息;發起人協議;負責籌備工作的人員名單和簡歷;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出資方式、首次認購時持有的基金份額以及發起人對主發起人的授權等。(4)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基金管理公司籌建期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間不得開展基金管理等經營活動。(五)基金管理公司籌建時,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組織機構及職能、管理制度、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和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4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制定。(六)經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持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7)經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在指定報紙上統壹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由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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