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進入換股期的收益取決於控股股東是否想收回股份。如果他要收回股份,換股期還沒到期就壞了,因為會故意壓低價格,讓債權人在換股期過後不願意換股。如果不想收回,到期前就好,因為控股股東壹般會盈利推動股票上漲,這樣債權人寧願到期後轉投股票。所以到期後就是利空,會有大量的股票拋售。但基本上控股股東都不願意換股,所以壹個公司壹旦發行可交換債券,幾乎都是利空。
可交換債券,又稱“可交換其他公司股份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將其股份抵押給托管人而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並公開發行;債券期限在壹年以上;實際發行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申請上市時仍符合發行可交換債券的法定條件;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交換債券及其標的股票屬於不同的發行主體,壹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主體是控股母公司,而標的股票的發行主體是上市子公司。可交換債券的標的是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發行可交換債券壹般不會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會降低母公司對轉股後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換債券為籌資者提供了壹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因為可交換債券賦予投資者轉換股票的權利,所以其利率低於同期限、同信用等級的普通債券。因此,即使可交換債轉股不成功,發行人的償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沒有影響。
投資者投資債券可以獲得以下三種收益:債券利息;債券交易收益;通過再投資臨時現金流獲得的利息(如定期收到的利息和到期償還的本金)。實際上,再投資風險是針對第三種收益的。為了實現與投資者購買債券時確定的收益相等的收益,這些臨時現金流必須以與購買債券時確定的收益相等的利率進行再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