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對投資者來說是“有本金保障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投資者有很強的市場吸引力,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
1.可轉換公司債券使投資者獲得最低收益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與股票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具有債券的特征。即使在失去轉換意義後,作為壹種低息債券,仍然會有固定的利息收入。此時投資者作為債權人可以獲得固定的本息收益。如果實現轉換,將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股息收入。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當期收益高於普通股股息。
投資者在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同時,可以獲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當期收益高於普通股的股息。如果沒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將很快轉換為股票。
3.可轉換公司債券比股票有優先償還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劣後級信用債,在償還順序上與普通公司債券和長期負債(銀行貸款)具有相同的追索權,但排在普通公司債券之後,與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普通股相比可以優先償還。
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是公司債券的壹種,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條件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為發行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廣義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賦予債券持有人轉換為其他證券的權利的公司債券,轉換對象不限於發行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壹種可以在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的特殊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可信性。與其他債券壹樣,可轉換債券規定了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到期債券,收取本息。
(2)股權。可轉債在轉股前是純債券,但轉股後,原債券持有人從債權人變成了公司股東,可以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股利分配。
(3)可兌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而普通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可轉換債券是壹種特殊的公司債券,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