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出資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的50%以上,或者股東所持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50%以上的,股東對公司擁有控制權,為絕對控制權;
2.如果股東的出資額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那麽股東對公司也有控股權,這就是相對控股。
壹般情況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各持股比例的權利如下:
1.持有公司1%股份,擁有訴權和間接調查起訴權,其中調查權的對象為監事會或董事會;
2.持有公司3%的股份,有權召開小型會議,有權提出臨時提案;
3.持有公司5%的股份且股權警戒線發生重大變化;
4.持有公司65,438+00%的股份,可以發起召開臨時會議,對公司進行質詢、起訴、調查、清算、解散。
5.持有公司20%股份且存在重大同業競爭警戒線;
6.持有公司30%的股份,達到公司要約收購線;
7.公司持股34%,有壹票否決權;
8.持有公司51%的股份,取得了公司的絕對控制權,是公司的控制線,是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9.持有公司67%以上股份,可以有權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以及公司重大項目變更和重大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