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的設立是指礦山企業的設立,必須履行設立審批手續。首先,礦山企業設立條件具備後,申請設立礦山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向審批機關申報設立礦山企業及各項條件。開辦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審批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礦山企業的礦區範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審查。礦山企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和批準才能成立。
國有礦山企業是指以國家為投資主體,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應當保障國有礦山企業的主體地位。《礦產資源法》第四條規定,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國有礦山企業的設立條件,是指設立國有礦山企業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設立國有礦山企業,除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礦山建設礦產勘查報告;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書);有確定的礦區和開采範圍;有礦設計;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集體礦山企業是指符合法律、法規關於企業設立的規定,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組織或城鎮各行業集體所有,資產為集體所有,並依法持有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
集體礦山企業開辦條件是指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開辦集體礦山企業,除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礦山建設的礦產勘查資料;有壹個經過批準且無爭議的礦區;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采礦方案;礦長具備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私營礦山企業是指符合《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資產為私人所有,具備采礦生產能力,依法持有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
私營礦山企業的設立條件,是指私營礦山企業開采所必需的條件。開辦私營礦山企業的條件與開辦集體礦山企業的條件相同。
個體采礦是指具有采礦技能並依法持有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申請個體采礦的條件是指申請個體采礦必須具備的條件。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經批準且無爭議的采礦範圍;有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外商投資礦山企業是指利用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並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