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現在很多小公司是不允許遵守勞動法的,這是他們自身法律知識不足造成的。很多進行勞動仲裁的時候都沒有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依法詢問證人是律師在庭審舉證過程中經常面臨的環節,有效詢問證人是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訴訟的基本功之壹。證人證言壹旦形成,就可以作為證明某些事實的證據。但是,與其他客觀物證相比,證人證言並不具有效力,因為證人證言來源於證人,證人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表現為其年齡、文化程度、性別、民族習慣等不同。所以,如何利用好證人,或者巧妙地處理好對方提供的證人,是需要刻意訓練的,尤其是在開庭前。壹般來說,根據提出的主體不同,證人分為自己的證人、對方證人和中立證人。勞動仲裁可以用證人的話作為證據,但是收集壹些其他的證據也是有用的,包括考勤記錄,工作證,工作服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壹)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