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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到底是做什麽的?能不能具體壹點?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監督,完成勞動與生產資料的結合的壹種特殊用工方式。

比如A公司需要保安,要求B勞務派遣公司派10保安。甲公司與乙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甲公司按月支付乙勞務派遣公司費用。b勞務派遣公司與這20名保安簽訂勞動合同,按月發放工資,購買社保。

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涉及三方,即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這就產生了三重法律關系:

壹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形成共識訂立勞動合同;

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達成協議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實際雇傭關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指導和監督。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實踐中,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問題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兩種:

1.用人單位可以承擔與勞動關系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具備相應派遣資質的,可以將勞務派遣單位視為職業介紹機構,導致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從而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與勞動關系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明知派遣單位不合格,對被派遣員工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院審判實踐中,派遣單位不具備派遣資格,且用工單位明知的,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員工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時,應通過營業執照或法律調查等方式嚴格審查派遣單位的資質,以減少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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