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申請裁定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破產管理人依法處置企業剩余存貨,以變賣存貨的價款清償趙所欠工資1.7%;董某等23人均為某互聯網公司員工。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破產管理人通過調查認定董某等23人的員工債權。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法院判決認可管理人依法確定的財產分配方案,董某等23人所欠工資按40%清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需要優先支付員工工資等事項。但我們也要看到,員工所欠的工資,可能是全額討回,也可能是按壹定比例討回,甚至是很難討回(比如破產企業沒有任何財產就不能進行任何分配)。那麽,工資能不能退回,退回多少,取決於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取決於員工是否積極主張自己的權益。
在破產案件處理過程中,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將依法指定破產管理人,發布破產案件受理公告。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即所謂的職工債權。員工不用申報,管理人員調查後列個清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