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經常聽到壹些P2P公司跑路的新聞。他們為什麽要逃跑?擔保人承擔什麽責任?接下來,由邊肖介紹相關內容。歡迎閱讀!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明確了網絡借貸平臺的責任,P2P網貸平臺有明示擔保,需要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的發展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發展迅速。自從1979出現p2p的概念,小額信貸與互聯網技術對接,p2p點對點借貸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並於2007年正式進入中國。從2013開始,p2p點對點借貸井噴式發展,壹年之內從最初的幾十家增加到上千家,不僅實現了數量的增加,借貸的種類和方式也在不斷拓展。我國形成了不同於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失、信用體系缺失等新問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了網絡借貸平臺的責任。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提供方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明確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等媒介為借貸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判決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明確證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為借款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判決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具體法律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借款人與出借人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借貸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體明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壹司法解釋相關表述的出臺,可以對此類網貸平臺開展的後續業務界定壹個清晰的責任邊界,但僅僅依靠最高法的這壹司法解釋來解決P2P網貸平臺的市場秩序混亂是不夠的。P2P網貸平臺屬於互聯網金融的範疇,與傳統金融業務也有非常密切的關系,需要立法機關綜合考慮形成適應新形勢的監管法律法規。在目前p2p點對點借貸平臺相關法律規範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壹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信貸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種法律關系時,是否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條例》中的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的提供方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明確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等媒介為借貸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判決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閱讀《財富》1後的感想
看完《財富自由之路》這本書。其實我之前很久就聽說過這本書,只是覺得這是壹本關於投資理財的書,但是看完之後發現並不是大家普遍認可的那種書,還是值得花點時間去讀的。
大多數時候,李笑來都在傳播他的想法,更像壹個傳教士,介紹他的成長經理總結的壹些定理。我很喜歡這本書的敘事風格。我能感覺到他是壹個很有邏輯的人。就算他是教英語或者出書,我覺得他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