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輸送是證券市場中的壹種不公平現象。上市公司向大股東輸送利益,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互益,以上市公司虛假重組為名幫助套現限售股,等等。這些不公平的利益輸送行為無疑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阻礙了市場的正常發展,應該堅決杜絕!
“利益輸送”是由約翰遜、拉波爾塔、洛佩茲·德·矽烷和施萊弗(JLLS)於2000年提出的概念。其原意是指通過地下渠道轉移資產,企業控制人將企業的資產和利潤轉移到自己手中的各種合法和非法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對小股東利益的侵害。
我國法律對“利益輸送”沒有明確的定義,理論界對“利益輸送”的理解也不盡相同,多從經濟、金融領域進行研究。
有學者認為,“利益輸送”通常是指上市公司與公司股票的莊家或與其他上市公司合作,利用內幕信息或管理手段,實現上市公司股價的波動或經營業績的變化,從而使莊家或其他公司獲利;
有學者認為,“掏空”又稱掏空,是指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利用其絕對股權或控制地位,采取壹些非法手段轉移上市公司資產或利潤,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
常見的利益轉移方式
1,投標綁定,帶有不公平技術標,列出某些廠商有資格投標。
2.出價。
3.以過低的價格將公共財產出售/出租給私人或財團,但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利益輸送是合乎道德的。
比如政府免費提供土地,甚至補貼鐵路公司,因為鐵路公司虧損幾乎很高,但鐵路可以大大降低社會成本和政府支出;在臺灣省,官方稱之為“肥肉配瘦肉”(為了讓公司做對社會有益的虧本生意,對賺錢的生意給他壹些補償),高雄捷運虧損就是政府給的好處太少的例子。
4.指定廠家議價。
5.先低價競標,再加預算。
6.買通評委。
7.向投標人透露底價。
8.利用基金會轉移資產。
9.將藝術設計圖或表演分配給自己人,但價格過高或成品缺乏藝術價值;這是因為藝術品很難評估和比較,無法以傳統方式競價。相關的法律法規會特別寬松,可以合法的給自己人大量的公款(而不是合理的報酬)。
10.政府持有的資金在進出股市前,泄露了交易的相關信息,即報給中獎號碼進行短線投機。
11.有些法律會屏蔽某些人的不當利益,產生公共利益。民眾因為自身因素阻撓這類法案,也是壹種利益輸送。比如,自己經營工廠的立法者阻止更嚴格的排放和噪音法案,吸煙的立法者阻止擴大禁煙範圍的法案,這仍然被認為是廣義上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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