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分股份從眼前的人情看起來是最好的,但從股權分配的角度看是最差的。兩個人同股同權,誰也沒有最終的決策權。這種高度平衡的股權結構最容易產生沖突和控制權之爭,因為兩個人不可能總是意見壹致。
任何組織都需要壹個核心人物來領導。所以兩個人合夥創業,壹定不是各占50%股份,而是壹大壹小,壹強壹弱,比如80%到20%,70%到30%,或者60%到40%,這樣才能保證核心股東的地位,壹切才會有序,公司才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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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如何實現整體控制,公司法傳統上是以股權比例為基礎來界定的。比如持股67%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65,438+0%被認定為具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請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持有公司67%的股份,基本可以做到任何決策的絕對獨裁。因為標準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重大決策必須獲得2/3票數”,67%剛好在2/3投票權以上。
如果壹開始就沒有處理好兩人合夥公司股權如何分配的問題,很可能會為以後的創業失敗埋下隱患。在創業時的“蜜月期”,朋友之間可能不會有太多的爭執。俗話說,可以苦,但很難甜。尤其是當創業到了壹定階段,基本步入正軌的時候,最容易出現分歧。如果這個創業團隊沒有人有絕對的控制權,沒有人會服氣,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分道揚鑣,導致創業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