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合夥開公司的流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應加蓋公司公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7.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公司相關資質文件
9.出資證明書可以簽訂股東協議,協議中可以明確規定各自的出資額、公司名稱、各自的權利義務、公司管理、盈余分配、股份退股等內容。建議參照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特殊業務需要特殊證照。
如何退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同時,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有哪些權利?有限合夥人有權以不履行合夥事務為代價,取得對合夥債務的有限責任。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受到壹定的限制。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
1.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不得以勞務向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出資,否則需要補足出資,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但是,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的加入和退出;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是絕對的。當出現法律情況時,有限合夥人也對合夥企業承擔法律責任。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是普通合夥人而與之交易的,有限合夥人應當對交易承擔與合夥人相同的責任,即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此外,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合夥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合夥關系未成立為由,要求其他合夥人返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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