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實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
“兩票制”即藥品生產企業向流通企業開具壹次發票,流通企業向醫療機構開具壹次發票。藥品生產企業或集科、工、貿於壹體的集團企業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限全國1商業公司)和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限全國1國內總代理)可視為生產企業。藥品流通集團企業內部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或者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以不視為壹票,最多允許開具壹張發票。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應當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提價水平。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費,藥品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結算配送費用。
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急(急)救病人等特殊情況,可對藥品或國家醫藥儲備藥品的緊急采購進行特殊處理。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流通和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