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略鈞策管理咨詢合夥人李認為,國美與中國之爭的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中的情與法混淆。按照中國的傳統觀念,職業經理人是公司請來的,應該忠於創始人和大股東;但按照法治理念,職業經理人應該對董事會負責,而不是直接對創始人或大股東負責。
從另壹個角度來看,雖然取消董事會發行授權獲得通過,但黃光裕在國美與中國的糾紛中也受到了股權稀釋的威脅。在李看來,這也說明中國在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上還不完善。在西歐和美國國家,有這樣的法律設定,創始人可以保持壹定的持股比例而不被稀釋;在公司章程中,小股東的權益和職業經理人的責權利也會更加明確。
尊重少數股東和利益相關者
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首任院長周三多教授研究發現,正是由於我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模糊性,導致我國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侵害公司權益,侵占其他股東的利益。挪用公司資產和決策是普遍現象。小股東通常被迫放棄權益,或者寄希望於大股東的良心發現。
李告訴記者,在歐美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小股東的權益是有保障的,每壹份股權都有分量。其實大股東如果不是創始人100%控制的企業,就必須考慮其他股東的權益。即使是持有100%股份的股東,也需要考慮員工、債權人、客戶、社區、社會等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對公司治理的實證研究表明,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越完善,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力度越大。當企業面臨較少的投資機會時,會傾向於向少數股東支付較高的股利。在少數股東權益保護薄弱的國家,企業會更傾向於低效率投資。
在明確的規則下建立信任
李認為,作為職業經理人,陳曉能否處理和協調好與家族成員(主要是在企業工作的家族成員)的關系和利益,是職業經理人走向成熟和成功的關鍵。職業經理人要以完全公眾(公司)的姿態處理家族成員之間復雜的人際關系和利益關系,這也是家族企業的生存之道。既要從公司利益或大局出發,不偏不倚地處理各方矛盾,又要根據家庭成員在家庭和公司中的地位和親疏遠近,采用藝術的方法將家庭成員內部矛盾化解於無形,切實維護公司利益。
對於黃光裕壹家,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黃國雄還是覺得有些惋惜。他告訴記者:“創始人的經營決策權被剝奪,提出的5個方案有4個被否決,對創始人的權益也是壹個打擊。”更讓他擔心的是,發生這樣的事件後,其他民營企業家是否還會信任職業經理人。
但李認為,家族企業只有對現代公司治理有清醒的認識,把公司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才能處理好家族與職業經理人的關系。雙方要在決策權和管理權上達成互信和平衡,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和規則,並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最終形成穩定的家族(決策)-經理(經營)管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