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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M的輸電服務和阻塞管理

在PJM市場,輸電網屬於功能共享,即原輸電網所有權沒有改變,但輸電經營權交給PJM,輸電網所有者作為市場成員參與PJM市場。PJM市場的傳輸業務有兩種:網絡業務和點對點業務,其中點對點業務有固定和非固定、長期和短期。PJM市場主要采用協議的形式來管理傳輸服務。

傳輸價格采用壹部分容量電價,傳輸服務費率由PJM-OI根據傳輸網絡所有者的網絡覆蓋區域預先制定,經董事會批準,並在傳輸網絡開放服務費率表(OATT)中公布。點對點傳輸業務根據傳輸網絡所有者的網絡覆蓋情況進行區域劃分,容量費率(USD /MW)按照年、月、周、日(峰谷期)設置。網絡傳輸服務根據傳輸網絡所有者的網絡覆蓋範圍進行區域劃分,給出年傳輸容量率[美元/(兆瓦年)]。各種傳輸業務都公布在PJM制定的傳輸網開放業務費率表(OATT)中。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PJM聯絡處申請傳輸服務。PJM中聯辦將根據系統安全性對每壹份傳輸服務申請進行審核,所有與傳輸服務相關的信息必須發送至PJM中聯辦用戶信息部。

PJM使用節點邊際價格(LMP)來管理輸電阻塞。管理措施為:①發電機組由LMP在其電源母線上解決;(2)負荷方應由LMP在其負荷母線上支付;③負荷需求方要支付阻塞費用,阻塞費用等於負荷需求方和發電供應商之間的LMP差。

為了避免阻塞成本引起的市場價格不穩定,PJM采用FTR-固定輸電權的管理方法來抑制價格波動。FTR實際上是壹種金融手段,允許網絡傳輸用戶和固定點對點傳輸業務用戶提前向PJM聯絡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獲得FTR,可以保護傳輸用戶不因傳輸擁塞而增加自己的費用。FTR本質上是財權,並不意味著有實質性的能量輸送,只是在發生輸電阻塞時要求經濟補償。通常,如果系統阻塞,FTR所有者將根據他們的保留容量和保留線路上節點的邊際價格得到補償。

當傳輸擁塞不發生時,FTR可以保證傳輸服務的性能。當FTR確定的容量超過持有者實際需要的容量時,可能會造成傳輸容量的浪費,而其他用戶可能需要傳輸服務卻得不到。在這種情況下,PJM允許FTR拍賣。PJM每月組織壹次FTR交易活動,壹般只允許網絡傳輸業務和固定點對點傳輸業務的用戶參與。自1997於4月開始運營以來,PJM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到2000年底,市場會員數量增加到199家(1997中82家),年交易量(包括雙邊交易和實時市場交易)為180 tw h(1997中96TW h)。市場節點價格基本不變,裝機容量與負荷增長比例維持不變。截至2007年底,其成員已超過450人。

PJM的市場運營機構(PJM-OI)與市場成員沒有經濟聯系,保證了系統運行的公平性和市場運營機構(PJM-OI)對市場成員的獨立性,保持了系統運行的獨立性。

董事會制度的建立,CEO負責制,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整個區域電網在董事會的監督下運行,各種委員會的建立,可以及時發現和研究各種問題,形成相應的咨詢報告,供董事會參考,使市場監管更加到位,避免出現大的失誤。

美國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總結了國內外電力市場運營的經驗教訓,於2000年頒布了Act 2000,提出建立區域輸電組織(RTO),旨在建立獨立完整的跨州輸電運營網絡,以促進電能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對電力市場的運營進行有效監管。PJM和九個PJM傳輸網絡所有者(巴爾的摩天然氣& amp;電力公司、德爾馬瓦電力公司、澤西中央電力公司、大都會愛迪生公司、佩科能源公司、賓夕法尼亞電力公司、PPL電力公用事業公司、波羅馬克電力公司、UGI公共有限公司)根據2000年法律的要求對PJM的經營管理模式進行了評估。認為PJM目前的運營管理模式不僅符合2000號法的要求,而且在很多方面超過了該法的要求,並向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提交了評估報告,有望成為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認可的首批區域輸電組織。(本文引自2002年第6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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