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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繳費怎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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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指導意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規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登記辦法(試行)》。

第二條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木使用權和部分林地作為抵押物,向所在區域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的行為。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對抵押林權的占有;借款人和貸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適用於以林權作為抵押物、第三方作為貸款擔保人、擔保公司作為貸款擔保人以及要求借款人以林權作為反擔保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的借款人。主要有以下四種貸款形式:

(1)林木抵押貸款。即林業生產者以林權和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包括:借款人為林權所有者、使用者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2)由第三方擔保的貸款。即第三方以其有權處分的林木所有權和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第三方為林權的所有者、使用者、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3)多人聯保貸款。即三個或三個以上林業生產者按照自願組合的原則,以其有權處分的林木所有權和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相互共同擔保,組成聯合擔保組,而* * *也是聯合擔保組的成員,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向聯保小組提供最大額度的信貸。在最高授信額度內,聯保小組成員可根據自身資金需求靈活申請使用貸款(其中,各方為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擔保人、抵押人,農信社為貸款人、抵押權人);

(4)反擔保貸款。即擔保公司向林業生產者提供擔保,同時擔保公司要求林業生產者以其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的所有者、使用者和抵押人,擔保公司為擔保人和抵押權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

以上貸款均可獲得最高額抵押(擔保)貸款擔保,在最高授予額度內實行“壹次性審批、余額控制、按需貸款、周轉匹配”的貸款方式。除上述四種主要方式外,借款人還利用企業、個人房地產抵押、存單質押等方式獲得發展林業生產的資金。

第四條除本指導意見另有規定外,其他貸款條款及相關管理按照《貴州省油村信用社貸款及貸款管理基本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貸款對象、目的和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個體經營戶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客戶,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統稱個人客戶)。

第六條貸款用途:用於林業生產資金的需要。

第七條貸款條件:

(1)公司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持有人民銀行核發並通過年檢的貸款卡;

(2)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遵紀守法,股東及現任高管無重大不良記錄;

(5)達到貸款要求和資信等級;

(六)符合本指引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2)個人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存款賬戶;

(2)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達到貸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級;

(四)符合本指引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單位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中應註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征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壹的林權證;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同意的評估報告;

(4)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相關營業執照復印件;

(5)原則上提供森林資源保險政策;

(六)本指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二)個人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中應註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征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壹的林權證;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同意的評估報告;

(4)借款人或產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體戶還應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營業執照證明復印件;

(5)林權證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則上提供森林資源保險政策;

(七)本指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應當在貸款人處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並根據借款人的貸款金額交存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由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協商確定。貸款未還清前,擔保公司不得提取保證金。借款人不按期履行債務(債務範圍以借款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為準),發生賠償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專用存款賬戶中直接扣劃,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在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貸款金額: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貸款人認可的抵押物評估值的50%。

第十壹條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二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農村信用社的利率政策執行。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可實行不同的利率政策,對提供森林資源保險保單的借款人可給予利率優惠。

第四章林權抵押的範圍和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有權處分的下列林木只能作為抵押物:

(壹)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所有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於造林,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森林或者林木資產抵押時,林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四條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壹)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

(三)未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和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堯生古跡、革考紀念地、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和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以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以及載明擬抵押的林權的種類、位置、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有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查。反擔保貸款的抵押人還應向貸款人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

第十六條以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其意思表示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以公司、企業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批準。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辦理;以* * *所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 * *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的林權作抵押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擔保的範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約定,並在抵押擔保合同中明確。

第十八條林權抵押擔保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承包、分包或者租賃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承包、分包或者租賃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抵押人轉讓或交換抵押的林權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反擔保貸款必須征得抵押權人和貸款雙方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或交換。抵押人應將轉讓、交換和所有權的真實情況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貸款人不承擔抵押期間抵押財產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章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

第二十壹條抵押人應當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抵押的林權進行評估。林權評估應按照原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郭子辦發[1996]59號)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的有關規定,

貸款人和林權登記部門應當對抵押人聘請的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抵押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和人員的,貸款人應嚴格控制抵押率,確保貸款安全。抵押人與貸款人按照市場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確認登記。

第二十三條抵押林權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林業局發布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不得重復申請已抵押的林權抵押登記,並保證在林權抵押貸款期間不辦理林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抵押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清償後,抵押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持還款憑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章附帶保險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當事人約定對森林資源資產進行保險的,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支付,並明確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是保險單的第壹受益人,保險單轉移給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章抵押物的監督和處置

第二十七條抵押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應當接受抵押登記部門和抵押權人的監督。抵押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權人協商監管,訂立的監管協議報抵押登記機關備案,抵押登記機關監督監管協議的執行。

國有森林咨詢資產是指國家和國有單位擁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資產;其他為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八條抵押人應當保證抵押期間抵押林權的安全和完整。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對抵押林權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已經登記抵押的林權,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須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書面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林權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砍伐抵押的林木。確需采伐林木的,抵押人在征得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並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後,可以采伐林木。但依法砍伐林木的收入應當優先用於償還貸款人的貸款或者擔保公司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壹條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主要形式的借款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清償。貸款人或者抵押權人要求以采伐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當持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款憑證以及債務償還和賠償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伐申請。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中優先安排采伐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為實現抵押權益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第三十二條林權處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折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後,將抵押的林權按市場價格折合成價款直接清償債務;

(2)拍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後,通過市場競價方式將抵押林權轉讓給出價最高者,所得收益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3)拋售。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借款人同意,將抵押的林權以壹般買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價格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借款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所得價款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優先支付。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借款人協商不能處分抵押林權時,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貸款人或者抵押權人關於抵押物保存管理的書面通知後,應當積極配合,在貸款人或者抵押權人的債務未清償前,不得受理任何處分抵押物的申請。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指引由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貴州省林業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各縣(市、區)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逐級上報上級部門。

第三十六條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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