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編制: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壹個月內,根據公司部署和管理的需要,確定審計重點,編制並提交下壹年度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2.確定審核項目:根據批準的年度審核工作計劃或總經理的指示,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核項目,指定項目負責人。在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基礎上,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審計計劃,經審計部門經理批準後實施。
審計項目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b)審核範圍、內容和目標;
c)每個項目的審核時間表;
d)其他事項。
3 .發出審計通知書:根據批準的項目審計計劃,審計組在審計前3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書面審計通知書(專項審計項目除外)。審計通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審核的範圍、內容、方法和時間;
b)審核組成員名單;
c)對受審核方接受審核和配合工作的要求。
d)審核單位的簽名和簽發日期。
e)如果審核認為被審核單位有必要進行自查,應在審核通知單中註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時限。
受審核方接到審核通知後,必須按照審核通知的要求做好審核準備工作,並為審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實施審計: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認真準備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包括:
a)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b)審核項目的名稱和實施審核檢查的時間;
c)審核過程記錄;
d)編制者和審核者的姓名,以及編制和審核的日期;
e)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5.提交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審計結束後,審計組應進行綜合分析。
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後,在審計結束後10天內(節假日順延)寫出審計報告。
征求意見稿。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草稿之日起3日內(節假日順延)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未提交書面意見的,可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審計報告的編制以審計證據為基礎,做到客觀公正。審計報告包括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內容和發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報告必須附有證明材料和相關信息。內審報告經審計部經理審核後,提交給副總裁和主管總經理。
6 .審計部提交審計報告,經主管副行長和總經理簽字後,由審計部在總經理授權範圍內按以下規定辦理:
a)被審核單位或個人沒有或輕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應出具審核意見;
b)審計鑒定部提請並配合辦公室對被審計部門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以公司名義下達。
7 .《審計處置決定書》主要內容
a)審核內容、範圍、方法和時間;
b)被審核方違反審核報告中確定的規章制度的事實;
c)確定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做出處理和處罰的決定及其依據;
d)需要整改的事項;
e)執行處理和處罰決定的期限和要求。
8審計審查
被審核方如對審核決定和結論有異議,應在7天內向總經理提出復審申請,總經理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後3天內作出是否復審的決定,並明確復審小組的組成。審查小組應在5日內進行審核,如發現有隱瞞、遺漏、錯誤等情況。審計期間,應當作出新的審計報告。審查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將照常執行。審查小組的結論和決定是最終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審計報告後,審計部負責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