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機構,受權統壹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經營。
2.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30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為450名。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30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機構15個。
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30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措施;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五)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和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應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