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晚間,盧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盧曉科技,代碼:002617)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第1號)。
中國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2012 10 9、盧曉科技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投資建設工業新技術R&D基地項目的議案》。因為項目涉及到遷墳補償等很多不規範的費用。公司原董事長同意本項目配套工程由盧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盧曉集團)實施,資金聯系工程單位後由基建部調整解決。
2012 165438+10月27日和65438+2月12公司財務、基建部門分別將2050萬元、950萬元從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轉入出具承兌匯票存款賬戶,並以項目募集資金的名義轉給建設工程單位。承兌匯票經建設工程單位及相關企業多次背書轉讓後,轉讓3億元。
2.盧曉科技未披露資金被盧曉集團及其關聯方占用的情況。
盧曉集團於2012和12年占用公司資金3000萬元。公司未以臨時公告的方式及時披露該事項,也未在2012年度報告中披露。直到9月14日才以臨時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事項。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作出如下決定:
1.依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四條,對盧曉軍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基建負責人羅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出納張莉被給予警告,並被罰款65438萬元。
2.依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對盧曉科技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盧曉軍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對李博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李國強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