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香港引入信托機制是為了更好地執行個人意誌不同,內地信托機制的引入是為了解決改革開放之初國家經濟建設引進急需資金和技術的問題。
由於內地和香港在引進原因和法律淵源上的巨大差異,導致兩地信托業在今天的功能定位上存在巨大差異。其中,內地信托主要涉及企業信托業務,即為企業/政府解決融資問題。香港信托業主要分為企業信托、養老金計劃、私人信托和慈善信托。對於大眾來說,以信托服務商為主。比如作為強制性公積金的托管人,有義務對基金公司進行監管;個人主要以財富管理為主,負責辦理家族信托,提供遺產規劃服務。相對而言,香港信托業的發展更接近國外信托業的發展軌跡,而內地信托業更側重於做壹個投融資平臺。
發展形勢
香港信托業主要負責為公司信托、養老金計劃、私人信托、慈善信托四個方面的基金管理提供服務。
企業信托:在企業信托中,提供的主要服務包括設立信托、管理信托和擔任受托人。其功能定位是服務於批發和零售投資產品的金融機構(如基金公司)。
退休計劃:強積金由信托架構設立,受托人對強積金計劃負有重大的信托責任,並負責整體管理工作。雖然投資決策是由基金經理作出的,但受托人有很大責任確保投資決策符合信托契約和相關法律法規。此外,強積金的核準受托人負責監督和管理強積金計劃的市場推廣人員(即強積金中介人)。
私人信托:私人信托在財富管理中的主要用途是財富和遺產規劃。超高資產客戶對這些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他們需要這些服務來管理財富的世代傳承,實施家族企業的傳承計劃,追求長期的慈善目標。由於富裕群體的不斷擴大,香港二三線富裕客戶對財富和遺產規劃的需求也在增加。
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只占香港整體信托行業的壹小部分。慈善信托是可以用來設立慈善組織的四種結構之壹(這四種結構是法定組織、註冊公司、慈善信托和社團)。與香港其他以離岸為主的信托不同,香港的慈善信托是根據香港法律設立的。
與內地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總體思路相比,香港信托業是作為壹個集合概念出現的,這不僅體現在其業務範圍上,也決定了香港對於信托業的功能定位。同時也給香港信托業的監管帶來了很大的問題,使得信托業的監管重疊和空白現象頻頻出現。
中國大陸信托業的主要業務是企業信托,其中私人信托和慈善信托涉及較少。對於我國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是受托機構,理事會的主要成員是基金公司和券商。企業信托作為主營業務,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可分為房地產、基礎設施、金融、證券等信托。在這個資金流動的過程中,作為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時,更多的是處於通道的地位,並沒有發揮其作為受托人的主要功能。
聯系和發展趨勢
首先,對於香港信托業來說,內地市場是未來增長的關鍵來源,尤其是在內地發展緩慢的私人信托業務。
其次,對於內地信托業來說,在轉型過程中,無論是對信托的理解,還是其功能定位,都在逐漸向香港信托業靠攏。
在轉型時期,內地信托業未來的發展趨勢是在提高主動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積極創新的前提下,逐步從產品導向向客戶導向發展,利用自身在資金配置上的靈活性,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財富管理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