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在中國,管理在中國,但資金來源和註冊點都在海外。目前中國禁止外資控股信息企業,國外風險投資家壹般也拒絕所投資企業在中國上市(實際上外資實際控股的互聯網企業是不能在中國上市的,可變主體在證監會看來是違法的)。
2.從監管的角度,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要求其持續盈利。企業結構不會那麽復雜。阿裏巴巴的控股結構涉及很多子公司,互相控股。
3.從企業註冊來看,目前中國註冊為工商企業,美國註冊為商業企業,對企業本身要求非常低。在上市過程中,國內審批時間很長。2009年紐交所與納斯達克接軌後,上市要求遠低於國內。作為世界上最激進的交易所,納斯達克甚至允許雙重所有權(阿裏巴巴不在香港上市的重要原因之壹是港交所堅持同股同權)。阿裏巴巴管理層股份不多,但投票權甚至大於普通股東。主要是阿裏巴巴合夥人制度(VIE結構,所謂VIE,是指將壹家公司的經濟利益轉移給第三方的壹系列合同。正是通過這種結構,日本軟銀集團和美國雅虎公司持有阿裏巴巴的有效“多數股權”。)
4.美國是壹個巨大的融資市場,阿裏巴巴認為自己的融資額是265438美元+0.76億,這在國內很難做到。
5.涉及的稅收、審計和時間成本很高。阿裏巴巴集團之前的上市準備,包括文件和期權,都是按照海外的規則設計的。如果調回國內,會面臨很多稅,需要按照國內會計準則重新設計。“稅收和審計的成本是驚人的,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
6.登陸a股也不利於阿裏巴巴國際化。
像阿裏巴巴這樣的巨頭,說到底,國內的上市制度並不適合他們的發展。或者說這種互聯網企業不適合中國的上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