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註意非法集資風險的識別和防範(《刑法》第176、192條)。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表現形式:
1,不具有不動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代他人經營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有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債券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募集資金有真實內容,以境外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通過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據等手段非法吸收資金。,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
8.以出資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委托理財非法吸收資金;
10、“社團”、“學會”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投資者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形成風險自擔的意識,理性表達訴求,走法律救濟的正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