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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墓管理

美國墓地管理屬於殯葬法律體系下的管理。

美國主要殯葬法律制度介紹

美國殯葬法律體系構成了美國殯葬法的主要框架。這些法律制度包括: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殯葬行業從業人員資格制度、殯葬服務合同制度、殯葬服務基金制度,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殯葬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等法律制度。

(1)

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的內容和特點

1、

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的構想

殯葬服務業務許可制度是指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機構提出經營殯葬服務的請求,並依法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經管理機構批準後,方可經營殯葬服務業務。

無論申請是否獲得批準,首要考慮的是申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在壹些州,聽證是許可審批的必要程序,目的是讓公眾以公開的形式參與,更好地判斷申請是否有利於公共利益。聽證程序通常也適用於違法行為的調查,因為它涉及到是否延續殯葬工作者的職業資格或服務單位的經營資格。例如,華盛頓特區的殯葬法規定,當被告以向區長投訴的形式被指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時,區長應進行調查,如果有正當理由,應依法在特定時間和地點舉行聽證會。在聽證會上,應通過傳票傳喚證人或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區長也應受法律程序的約束,在聽證會上作證。如果被告確實違反了有關規定,區長可以拒絕向被告發放執照,包括拒絕給被告更換新執照或撤銷或吊銷被告的執照。可見,註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的基本出發點。

2、殯葬服務的範圍和許可類型

殯葬服務的範圍,簡單來說就是對屍體的處理和埋葬,以及為此而提供的各種儀式和服務。《殯葬服務經營許可證》的認定不是針對某壹項具體服務而作出的,而是針對壹類殯葬服務設施的經營而作出的,所以許可證的種類壹般有:公墓經營許可證;火葬場營業執照;殯儀館營業執照。

(1)殯儀館營業執照。包括遺體的護理和處理,以及與遺體有關的儀式或典禮的協調;在土葬或火葬前提供防腐和喪葬指導服務。(2)公墓經營許可證。指墓園所有者在墓園內提供的所有服務,包括墓穴的開闔、遺體的安葬或挖掘、提供臨時墓穴暫時存放、墓誌基地的建設、提供相關工具、器具和喪葬用品以及與骨灰安葬相關的服務。(3)火葬場營業執照。指火葬場業主在火葬場提供的所有服務。

在許可的形式上,采用了“許可”的形式。《許可證》是從事殯葬服務經營活動的法律依據,壹般標明許可機構名稱、許可主體名稱、服務種類、有效期限、監督機構等。

3、殯葬服務的主要業務和管理。

英美法系國家殯葬服務的經營主體多樣,個人、合夥人、商業組織均可申請。營業執照註重服務類型的細化定義和服務標準的統壹,並不特別強調經營主體的統壹。

取得殯葬服務主體資格,即取得殯葬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其中之壹就是殯葬服務機構負責人的資格。

以華盛頓特區的相關規定為例,可以看到是通用的:(1)

在這個地區開辦主要的殯葬業務,必須依法獲得營業執照,這將被視為甲類公立殯葬機構許可證。(2)任何個人不得開辦殯儀服務機構,除非是取得殯儀員執照的個人。(3)任何公司、合夥人或其他商業實體均不得被授權經營殯儀服務機構,除非殯儀服務機構的所有人已獲得殯儀工作人員執照,且商業實體已指定壹名負責已獲發執照的殯儀工作人員(殯儀主任)的負責人,該負責人應負責殯儀服務機構的日常事務。被授予經營殯葬服務許可證的公司、合作夥伴或其他商業實體必須遵守法律要求,並將在業務關系結束時被取消“持牌殯葬工作人員所有人”或“持牌殯葬工作人員”的職位。

在美國,由專門的地方行政機構即州政府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負責火葬場、墓地等殯葬服務的許可和管理。美國有些州由幾個專門委員會負責,有些州由壹個綜合性的殯葬事務專門委員會統壹負責。在壹些州,公墓委員會負責管理墓地和火葬場,殯葬服務委員會負責審核和發放殯葬服務(包括屍體保存)的營業執照。這些專門委員會的主要領導人由州參議員討論通過,由州長任命,其他工作成員由委員會任命。這些專門機構與純行政機關的區別在於,其工作人員大多是殯葬行業的專業人員,體現了行政管理與行業自治管理的有機結合。

4.營業執照監管

營業執照審批機構不僅對初次申請許可進行審查,而且對殯葬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經營,維護公共秩序。監督管理權主要包括:(1)知情權。管理機構有權獲取經營者的經營信息和經營資料。(2)現場檢查權。管理機構可以派人到現場進行例行或即時檢查,以確保法律得到執行。(3)調查取證權。對消費者投訴的事項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確定相關責任。(4)罰款權。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者處以罰款。(5)取消資格的權利。對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負有責任的人員,取消其職業資格或限制其從業資格。(6)減少服務項目的權利。削減不適當或不合法的許可服務項目。(七)暫扣或者吊銷許可權。有違法、違規或者不正當經營活動的,可以暫扣營業執照;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可以吊銷許可證。此外,還有警告和訓誡權以及司法建議權。

監督管理是營業執照制度的關鍵,營業執照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能是監管,監管是經常性的,監管對象是特定的,監管是依法進行的,監管與獎懲措施密切相關。

監管處罰壹般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未經許可開展活動的各種情況進行查處。這是維護許可制度權威,保護依法取得許可的經營主體合法利益的重要方式。二是對依法取得許可的主體的監督和處罰。這是監管處罰的主要方面。

為了避免監管權的濫用,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利,還規定了相對完善的救濟制度。在下達處罰令之前,監管機構必須給當事人時間和機會進行聽證和辯護。對於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還可以依法申訴,直至獲得司法救濟。

總結以上美國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其先進性和實用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殯葬服務設施營業執照與殯葬服務(自然人)資質許可緊密結合,從業人員具有殯葬服務行業資質是取得營業執照的必要條件;自然人申請經營殯葬服務,必須具備專業資質。

(二)將殯葬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納入經營許可制度的每個環節和全過程;註重殯葬服務管理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建立經營保證金和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設置完整詳細的處罰細則,突出保護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三)許可條件和程序體現公共事務管理的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許可條件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和殯葬行業的具體特點,突出了對申請人資格的要求。建立了比較完整成熟的職業標準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行業準入制度。

(4)註重殯葬服務經營項目的許可,強調經營主體的資質和管理能力,而不是經營主體法律性質的認同。

(五)審批許可壹般采取發證的形式,適合對經營主體進行動態管理,有利於維護殯葬服務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

(6)

經營主體的多樣性與行業監管力度密切相關。經營主體的經營資格不固定,行業監管機構往往通過考核、處罰等手段隨時取消其營業執照;行業準入退出渠道暢通,準入退出措施細致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國家法制統壹的內在要求。

(二)殯葬從業人員資格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美國的殯儀員是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資格的高素質人員,他們的社會地位和醫生、律師壹樣令人羨慕和尊敬。

廣義而言,殯葬從業人員是指所有從事殯葬服務活動的人員。其中,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主要有:殯葬活動管理者、殯葬設施經營者、屍體保存等殯葬技術人員、殯葬服務業務員、殯葬服務中介代理人等。

在美國,殯葬從業人員的執業許可主要包括:屍體防腐師執業許可、屍體防腐師執業許可、殯葬承辦人執業許可、持證殯葬承辦人執業許可、持證殯葬承辦人執業許可。

美國各州政府都有專門的殯葬管理委員會。法律明確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權力和職能。專門委員會負責殯葬職業資格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包括殯葬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批、殯葬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登記、審核和發放、殯葬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違法行為的處罰,以及安排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等。

只有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許可證書,才能從事殯葬服務。有關條件的規定,如屍體保存學徒報名條件:(1)道德品質良好;(2)中等教育;(三)受聘於殯葬服務單位。申請時,需提供本單位註冊殯葬承辦人的姓名和註冊號,以及負責指導其學習的註冊屍體防腐師的基本信息;(4)支付訴訟費;(5)有些州還要求申請人是本州居民,有些州則要求身體健康證明。

嚴格的監督機制是殯葬從業人員資格制度實現的重要保證。為了確保殯葬業和殯葬業務有更高的標準,法律規定,取得職業資格的人應當定期接受再教育,作為更新執照的必要條件。在美國,註冊的防腐師和註冊的殯葬管理人員應該在規定的課程範圍內完成至少5門面授的繼續教育課程。

繼續教育課程或計劃應達到以下標準:(1)課程或計劃應經專門機構批準;(2)應有完善的課程大綱;(3)課程安排應由合格的教師進行;(4)面授課時數由課程主辦單位或報名委員會決定。課程內容包括:(1)與喪葬有關的宗教習俗和傳統;(2)自然科學;(3)商業服務、成本和預算系統及數據處理;(4)預約服務;(5)屍體防腐技術;(6)殯葬法規;(7)殯葬服務咨詢;(八)銷售計劃;(9)衛生和傳染病控制等。

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1)保存繼續教育的記錄,保存時間也有明確規定。在美國,不少於連續四個註冊期。(2)證明已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申請續展註冊時提供全部相關證明。

實施執照更新制度是美國殯葬從業人員資格制度的壹個重要方面。就像行醫執照換證制度壹樣,達不到要求就不換證。每個州都有壹個監督組織,監督員工的行為是否符合他們通過檢查獲得的資格要求,同時也檢查他們工作的各種殯葬服務設施的質量。這意味著殯葬執業資格許可不是終身的,持證人需要定期更換。

(三)生前預約殯葬服務合同制的內容和特點。

預約殯儀服務是殯儀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預約殯儀服務合同是保證這壹服務規範化的保障。

預約式殯葬服務合同的概念在不同國家表述不壹:英國稱為“預付款計劃”,加拿大安大略省稱為“預付款合同”,德國稱為“殯葬預托”,美國稱為“先需式殯葬服務合同”,進壹步分為先需式殯葬服務合同和先需式殯葬安排合同兩種。雖然名稱不同,但實質基本相同。都是指當事人生前預先作出的安排,即當事人在生前就自己死後所需的殯葬服務和殯葬用品的種類和方式作出安排,並與有資質提供服務和用品的殯葬服務經營者簽訂合同。

活體預約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自願性。合同的訂立完全是自願的,買方必須聲明合同的訂立完全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迫或幹涉。(2)屬於要約合同。要約合同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壹旦被要約人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法律規定這種合同必須是書面的,美國壹些州的法律規定使用未經批準的合同是違法的。(3)對服務和商品提供者施加資格限制。服務提供商必須獲得政府的特別許可,因此必須在合同中規定殯葬服務業務許可證書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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