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和審理過程
沈陽安廣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是壹家中外合資企業。2000年初,張建民被任命為沈陽安廣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工作。在業務往來中,與臺商杜達成口頭協議:沈陽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為杜進口固體廢物。故利用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和《進口廢物批準證書》,沈陽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於2006年5月至9月通過錦州港為杜進口固體廢物7個集裝箱。其中,前五箱為正常進口,從第六箱開始,杜將我國禁止進口的廢舊電腦主機藏了起來。在犯罪行為過程中,、杜、杜專中(杜之弟)分工明確:杜在美國組織裝箱發貨(9個集裝箱),杜專中在大馬雇人拆解藏匿廢舊電腦(3個集裝箱),謊報姓名進行報關報檢。之後,這三個集裝箱與其他從美國運來的裝有廢舊電腦主機的集裝箱壹起被運往錦州港。報關前,杜向提供了裝有廢舊電腦的主機的真實裝載明細。張建民故意隱瞞我國禁止進口廢舊電腦的事實,以廢舊電線、廢舊電機、廢舊五金電器等品名申報貨物,並虛報裝箱單報驗,導致進口的第六集裝箱固體廢物通關後運回沈陽安廣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重新包裝,後在運往廣東南海杜全財廠途中被公安機關扣押。另有8個集裝箱固體廢物被依法扣押在錦州港。沈陽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為杜進口的9個集裝箱固體廢物中,* * *共裝載我國禁止進口的廢舊電腦主機55.1噸,其中杜專中在馬來西亞打包的3個集裝箱中裝載廢舊電腦主機27噸。
2002年8月28日,錦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走私固體廢物罪,向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錦州中院於2002年8月28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因廢舊電腦是否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以及何時啟動進口禁令爭議較大,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該案延期壹個月。2002年9月20日,錦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錦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沈陽安廣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逃避海關監管,謊報公司名義為他人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電腦主機55.1噸,嚴重違反國家海關監管制度和環保制度,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屬單位犯罪,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張建民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明知廢舊電腦主機屬於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為逃避海關監管,謊報電腦名稱為他人進口,情節嚴重,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杜傳忠知道,廢舊電腦主機是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為了逃避海關監管,他雇傭海外員工對廢舊電腦進行拆解分類,並將27噸廢舊電腦變相藏在集裝箱裏。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也應依法懲處。
2002年6月29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沈陽安廣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犯走私固體廢物罪,並處罰金30萬元;張建民因同壹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相同罪名判處杜傳忠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本案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錦州海關、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此案時,因舊電器進口管理法律法規適用限制,專門拜訪了國家環保總局。
2002年8月27日,錦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致函國家環保總局,要求澄清:(1)廢舊電腦是否屬於2000年4月1日起國家明令禁止的固體廢物;(2)《關於第七類廢物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與《禁止進口商品目錄》關於禁止進口廢舊電腦的實施時間是否存在矛盾,即依法禁止進口廢舊電腦的時間從何時開始?這兩個文件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有什麽關系?
針對錦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要求解釋的兩個問題,2002年9月11日,國家環保總局在《關於廢舊電腦屬於國家禁止進口廢物問題的復函》(環函[2000]237號)中作出明確解釋:自2000年4月1日起,我國禁止進口廢舊電腦等廢物。
論我國禁止進口廢舊電腦的時間
根據1995通過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授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可用作進口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未列入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為實施這壹規定,原國家環保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商檢局於1996年3月1日聯合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國家環保局、 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附件壹); 禁止進口未列入本規定附件壹的所有廢物。列入本目錄的第七類廢物是“各種廢舊五金、電機、電器產品”。
2000年6月26日,國家環保總局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合發布了《關於第七類廢物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通知》第壹條明確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第七類廢物不包括廢舊電腦、廢舊顯示器、顯像管等廢舊電器。
可以看到,11廢舊電腦、廢舊顯示器、廢顯像管等廢舊電器已從《可用作原料且國家限制進口的廢物目錄》中刪除。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進口未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廢物目錄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自2000年4月1日起,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進口廢舊電腦。
《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五批)》與《關於第七類廢物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的關系
2002年7月3日,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2002年第25號公告,公布了《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四)》。《禁止進口商品目錄》(第五批)規定,國家禁止進口21“廢棄機電產品”,包括廢棄“計算機設備”。公告還規定,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就前述《關於第七類廢物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與《禁止類商品目錄(第五批)》(外經貿部公告2002年第25號)的關系而言,後者所列國家禁止的廢棄機電產品範圍包括了前者所列的大部分禁止類廢棄電器產品,但其範圍超過了前者。因此,總的來說,《禁止類商品目錄(第五批)》(外經貿部公告2002年第25號)於2002年8月15日生效。但是,對於1,2000年4月以來國家明令禁止的廢棄機電產品,還是應該理解為1,2000年4月以來國家明令禁止的。認為《關於第七批廢物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中所列的廢棄電腦等廢棄電器產品自2002年8月15日起禁止國家進口的觀點,不符合環境保護、海關、外經貿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廢物進口環境管理規定》和廢物進口環境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
此案對控制“洋垃圾”非法進口的啟示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和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中國參與國際貿易的廣度和深度將進壹步擴大。“洋垃圾”漂洋過海進入中國的可能性也相應增加。
環保部門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將非法進口廢舊電器等“洋垃圾”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積極配合海關做好退運工作,震懾走私固體廢物犯罪,遏制“洋垃圾”泛濫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