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虧損80萬元,2016年,10萬元,2017年,2018年,30萬元,2019年,20萬元,2020年,10萬元。
按如下方式彌補損失:
彌補虧損是我國國有企業發生虧損時,由國家預算或上級部門彌補的部分。國有企業的計劃虧損由國家在當月壹次性或分次撥款彌補;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按規定程序批準後,由國家補足。
彌補虧損的介紹如下:
彌補“利潤分配”科目中的虧損。月末,企業應按規定計算當月預算應彌補的虧損,借記(增)記“應彌補虧損”科目,貸記(減)記“利潤分配”科目。
根據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可以彌補前五個納稅年度的虧損。當壹個納稅年度的利潤全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當壹個納稅年度的利潤部分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時,彌補的部分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另壹部分在扣除非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所得額和各種扣除項目後,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在某壹納稅年度的虧損,允許在以後年度以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如果是1年補的,可以逐年連續補。
補償期的長度如下:
補償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5年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按實際補償期限計算。當企業納稅年度的收入能夠彌補前五年的虧損總額時,無論前五年的虧損是否全部發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彌補前五年發生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