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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牌照車輛可以上路嗎?

各地規定不壹,近幾年管理更嚴格了。在北京,有民航牌照的車輛不允許離開機場隔離區。根據相關規定,其他機場也應該這樣做,但也存在隔離區外的機場終端區允許小範圍行駛的情況。

民用航空專用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1991 decereno。3月9日中國民航局19。

頒布1997 65438+民航局10月6日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民用航空專用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的生產管理(範圍見附件1),

為保證飛行安全,提高產品質量,改善服務,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機場和民用航空專用車輛及地面專用設備的生產單位。

第三條直接為航空運輸服務的特種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的生產單位必須向。

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生產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可以按照批準的型號規格組織生產。

生產。

第四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它是不可轉讓的。生產單位因其名稱和地址而改變。

生產許可證在被吊銷或暫停前有效。

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局基本建設機場管理部具體承辦簽發、停發或

撤銷,並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生產單位新試制的特種車輛和地面特種設備,必須經過半年以上的試用,並

按規定經省(部)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向民航總局申請生產許可證。

證明了。

第七條生產單位應按規定格式填寫生產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附件

2)、上報中國民用航空局。

第八條申請民用航空專用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信息:

1.特種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研制任務批準文件和資質批準文件;

2.生產圖紙(包括壹般安裝圖紙);

3.技術規範;

4.生產和驗收的技術標準;

5.使用和維護說明;

6.測試和試驗報告;

7.標準化審查報告;

8.工裝和工藝技術文件;

9.零件目錄(包括自制和外購);

10.安全和健康審查報告;

11.試生產總結;

12.工廠人員、主要設備、車間面積和質量保證體系的描述。

第九條民航總局應當自收到生產單位的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

進行初步審查,確定產品是否具備生產條件,並根據初步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受理本次申請。

了解生產單位。

第十,經審查,認為產品符合要求,民航局發給申請人。

向民航專用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發放生產許可證(附件3),並通知所有用戶。保持

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生產許可證規定型號和規格的產品。

第十壹條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專用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自。

銀行決定停產的,應提前90天向民航局報告,並及時交回生產許可證。中國公民

航空公司會通知用戶這種情況。

第十二條未取得民航總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不得生產民用航空專用產品。

擅自生產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的單位,經濟損失自行承擔。中國民用航空局將通知人民

航空用戶不得購買或停止使用此類產品。

第十三條民航總局至少每兩年進行壹次全面審查。持有民用航空生產許可證

對生產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質量進行全面審查,指出不足之處,督促生產單位整改。

改變。整改不合格的,可以收繳或者收回生產許可證,並可以給予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倍以下(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在接收特殊車輛或特殊地面設備後,

發現生產質量問題,經鑒定,有權退貨並追回貨款;在使用中因產品質量發生事故時,

其直接經濟損失由生產單位賠償。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生產由民航局批準。

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壹年內,車輛和設備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補辦。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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