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充原協議中遺漏的項目。比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發現沒有約定免租期和交付時間。這些問題可以重新簽訂補充協議。(2)原約定不明確,需要補充的。比如貸款協議中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年利率不高於24%的利息。這個約定不明確,年利率10%不高於24%,年利率1%不高於24%。這樣就無法確定如何支付利息。這時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利率。(三)修改或者變更原協議內容。比如定制家具合同簽訂後,客戶發現要定制的家具與自己家的裝修風格不符,但合同還是簽了。此時,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就重新選擇家具的風格進行補充約定。補充協議是當事人在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合同簽訂後,如發現內容需要補充,可擬定補充協議。根據《民法通則》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補充。據此,只有在主合同生效後,因對質量、價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難以履行的情況下,“協議”才能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進行補充,以利於主合同的履行,實現當事人訂立主合同的目的。現有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存在主從關系。現有合同為主合同,《補充協議》為從合同。現有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依賴於補充協議的存在,或者不受補充協議的限制而獨立存在。相反,“補充協議”必須以現有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能獨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