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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t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入董事會批準的專門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用賬戶”),進行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壹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和募集資金存放地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上市公司應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3)上市公司65,438+0次或65,438+02個月內從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提取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總額的20%(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上市公司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4)保薦機構可隨時在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署後2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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