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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如何規定董事提名的?

董事壹般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在三種法定情況下由員工選舉產生,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也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擴展數據:

公司法關於董事義務的規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2.董事的權力是通過信托管理公司。“被信任”意味著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必須按照公司的利益行事,並根據指定的目的使用他們的權力。

3.如果董事在處理公司業務時有疏忽,他們必須對疏忽造成的損害負責。

4.《公司條例》對董事的職責有嚴格的規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情況下,如果其經營的業務似乎是為了欺詐債權人或其他人,法院可能會決定,那些故意參與欺詐的人必須親自承擔公司的債務和其他責任。

5.如果公司被清盤,似乎參與公司成立和設立的人或任何高級官員、清算人或接管人濫用、保留或負責公司的任何金錢或財產,或此人犯有不當行為和違反公司職責,法院可強制此人向公司交出或償還金錢或財產,或以賠償形式註入資產。

參考資料: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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