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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壹種股份有限公司,不僅要經過批準,還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後,將有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交易公司債券的公司。
2.要求
(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司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或者本法施行後新設立,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④持有面值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且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應在15%以上。
⑤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公司上市的好處
(1)上市可以在市場上獲得大量的資金,可以用來進壹步擴大企業的規模和發展,也可以促進企業的管理水平。成為公眾企業後,品牌效應也得到了放大,企業的知名度進壹步提升。更重要的是,公司上市後還可以通過股票或期權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忠誠度,避免未來成為自己的競爭對手。
上市有壹系列嚴格的要求,尤其是公司治理結構和信息披露制度。為了滿足這些要求,企業必須提高經營的透明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的水平,使企業從“魯莽企業”和“家族公司”逐步演變為現代企業。
③企業改制上市的過程,就是明確發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規範發展的過程。企業改制上市前,需要分析內外部環境,評估企業的優劣勢,找準定位。明確企業發展戰略。在改制過程中,發起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咨詢,通過清產核資等壹系列流程,幫助企業明晰產權關系、規範納稅行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