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企業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和評價,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審計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會[2008]7號),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等18項應用指引。
現發布《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以下簡稱《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由境內外上市公司於2011、2012 1同時實施。
在此基礎上,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推行。鼓勵未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實施。請各上市公司和相關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配套的《企業內部控制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並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評價工作應包括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涵蓋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各項業務和事項。
(2)重要性原則。評價工作應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重點關註重要業務單元、重大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3)客觀性原則。評價應當準確揭示經營管理的風險狀況,如實反映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