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為適應國債期貨、期貨金融期權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國證監會修訂了《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更名為《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同期,新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也由CICC頒布,並於2013年8月30日實施。2010頒布實施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2007年7月1日,為適應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的新要求,CICC修訂實施了新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可見監管部門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穩健發展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
01
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為什麽要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發展,積極探索建立適合我國資本市場創新的制度安排,使參與者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適應金融創新產品,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成為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金融期貨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制定充分考慮了金融期貨的產品特性和風險特性,體現了向適當的投資者銷售適當產品的理念。
與股票和債券相比,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作為壹種風險管理工具,具有專業性強、高杠桿、高風險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廣泛參與。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醒投資者謹慎參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貨市場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通過設定適當的程序和要求,讓投資者真正了解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真正從源頭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02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系統的體系結構。
目前,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初步制度體系包括三個層次:
壹是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同時授權自律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制定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明確了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和自律管理措施。
三是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期貨公司實施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和《金融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修訂後的《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業務協議指引》督促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業務的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貨交易風險,嚴格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03
海外成熟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信息。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海外成熟資本市場已經較為普遍。海外成熟市場大多在法律層面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某些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參與者必須具備壹定的資格;二是要求金融機構在銷售產品時,向合適的投資者銷售合適的產品。
首先,根據市場的不同特點,壹些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參與者需要具備壹定的資質,法律法規對某類投資者有市場準入限制。比如美國的證券法規定了參與認購私募證券的投資者的資格,對投資者的凈資產和專業知識設置了要求;在東京證券交易所和倫敦證券交易所共同建立的TOKYOAIM創業板中,為了保護個人投資者的利益,東京證券交易所特別設置了較高的準入門檻,只允許凈資產或金融資產超過3億日元、交易經驗超過1年的投資者參與交易。日本《金融商品法》也規定,禁止中介機構誘導75歲以上的人從事期貨交易。
其次,根據投資者適宜性分類,要求金融機構在為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遵守更嚴格的行為準則,避免投資者盲目或輕率投資。例如,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要求,對於某些群體,如退休人員、年收入低於25000美元的人、凈資產低於25000美元的人、沒有期貨期權投資經驗的人、23歲以下的人等。,傭金商戶不僅要求客戶簽署壹份風險揭示書,還要簽署壹份附加風險揭示書;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對投資者保護提出了新的規定,主要要求金融機構從銷售適宜性的角度評估客戶在金融工具交易中的經驗和知識。金融機構必須收集客戶的經驗、知識、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評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適合客戶。
04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主要要求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括三層含義: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對產品進行分級,根據風險等級匹配適當的投資者。
根據《CICC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標準分為自然人投資者、壹般單位客戶和特殊單位客戶。這裏所指的“特殊法人客戶”,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社保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單獨管理資產的法人客戶,以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法人客戶;壹般法人客戶是指除特殊法人客戶以外的法人客戶。
自然人投資者的適當性標準包括以下規定:
(1)資金門檻要求。申請開戶前連續五個交易日客戶保證金賬戶中的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具備金融期貨基礎知識,客戶必須通過相關金融期貨知識測試。
(3)股指期貨交易經歷或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要求。客戶必須在最近三年內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次或以上金融期貨交易或至少10次商品期貨交易。
(4)沒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金融期貨交易。
對於壹般法人客戶,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前四項與上述自然人投資者相同,只是增加了第五項:“具有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
期貨公司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期貨公司可以為特殊單位客戶申請開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
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中國資本市場的壹項重要制度創新。向正確的客戶提供正確的產品的理念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它在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正常運行、實現市場穩定運行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