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有哪些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短於半年或兩年,也可以長於五年或10年。具體期限要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3)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無勞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中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的期限壹般分為三種,包括固定期限,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兩年或三年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的期限;很少有完成壹定工作量的,壹般都是兼職。希望我帶來的文章對妳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