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1.按投資比例擁有股權(產權);
2.按出資比例享受法律、法規和有關章程規定的收益;
3.優先使用管內運輸力量;
4.按時繳納核準的出資額;
5.已繳納的出資不得抽回;
6.產權轉讓應當按照相關規範辦理;
7.以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第八條鐵道部和地方政府投資的所有國有資產或國家股,必須授權非政府部門作為產權(股權)代表。被授權人享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合資鐵路建設第九條合資鐵路建設應當在服從國家統壹規劃的前提下,兼顧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做好前期工作。第十條合資鐵路建設資金可以是所有投資者的投資(包括自己舉借和償還的國內外貸款)和實物投資(為合資鐵路的需要,按規定程序估價);也可以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工程服務折價入股;經國家批準,合資鐵路公司還可以發行鐵路建設債券和股票,或者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第十壹條投資者應當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議,明確投資金額、投資方式、年度投資金額、資金分配方式、違約責任和仲裁方式。違反者應承擔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第十二條合資鐵路建設投資按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分別列入各投資方的基本建設計劃。建設規模由國家計委統壹安排。第十三條合資鐵路建設必須遵守有關鐵路法規和規範。路網幹線的線路走向、車站設置等主要技術條件,由鐵道部在充分征求地方政府意見後確定。區域幹線和其他線路由鐵道部與投資方協商確定。第十四條合資鐵路應與國鐵接軌,充分利用現有設備和能力。需要改建、擴建國鐵樞紐站時,所需資金應列入合資鐵路投資範圍。與合資鐵路有關的通道由鐵道部規劃和安排。第十五條地方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拆遷安置的有關規定,實行統壹征地拆遷安置和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組織有資質的施工隊伍參與合資鐵路建設;組織合資鐵路建設和運營所需的地方物資供應;協調合資鐵路建設相關事宜,如電力、電信、水利等。第十六條合資鐵路所需的專用設備和器材,由國鐵有關部門負責供應;機車車輛的購修由合資鐵路公司提出申請,納入國家鐵路供修計劃。第十七條合資鐵路項目管理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招標,優先選擇設計和施工單位。推行監理制,嚴格工程驗收,確保合資鐵路工程質量。第四章合資鐵路的經營管理第十八條合資鐵路由合資鐵路公司經營管理,或者與國有鐵路運輸企業合資經營,或者由國有鐵路運輸企業承包經營。第十九條合資鐵路與國鐵辦理聯運時,合資鐵路公司與地方國鐵運輸企業共同提出聯運的線路、車站和業務範圍,報鐵道部批準,並向社會公布。與國家鐵路網連接的合資鐵路,進入國家鐵路的客貨列車,執行全路列車運行圖和列車編組計劃,服從集中統壹指揮。合資鐵路與國家鐵路接軌後的年度、季度、月度運輸計劃,逐步納入國家鐵路運輸計劃。第二十條國家鐵路有關部門在編制運輸計劃時,應充分聽取合資鐵路公司的意見,統籌考慮,合理安排合資鐵路的軌道穿越、排空、重裝、運量分布、車流徑路和“限港”吞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