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被視為銷售額: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擁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供自產,委托加工或者投資購買的貨物,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采購的貨物分銷給股東或投資者,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下列情況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商品、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商品、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a)用於營銷或銷售;
(二)用於社交和娛樂;
(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接受國外捐贈;
(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