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建築幕墻安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幕墻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幕墻施工質量和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幕墻施工質量和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建築裝飾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
鼓勵建築裝飾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地方行業技術規範的制定和行業信用評價,為建築幕墻安全管理提供技術培訓、咨詢和示範服務。第八條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相關組織通過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建立建築幕墻施工質量、使用維護和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保險機制等手段創新建築幕墻安全管理,落實建築幕墻施工質量、使用、維護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建築幕墻的施工質量第九條建設單位新建、改(擴)建的建築幕墻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築幕墻安全技術要求。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督促施工單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幕墻的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要求。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築幕墻工程專項設計。
建築幕墻工程設計與建築主體工程設計不屬於同壹設計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幕墻工程設計文件提交建築主體工程設計單位確認銜接。第十壹條建築幕墻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接建築幕墻工程設計業務。
禁止建築幕墻工程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築工程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接建築幕墻工程的設計業務;禁止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建築幕墻工程的設計業務。第十二條在擬采用的建築幕墻建設工程中,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高度、周邊環境等因素,合理設計綠化帶、裙樓等緩沖區域和挑檐、雨篷、頂棚等防護設施,防止玻璃、石材或者其他材料從建築幕墻上墜落發生事故。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築幕墻專項設計方案的結構安全論證,並將結構安全論證意見落實到建築幕墻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第十四條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築幕墻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建築幕墻結構安全和節能要求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建築幕墻工程的設計施工圖未經審查不得使用。第十五條建築幕墻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接建築幕墻工程的施工業務,並對建築幕墻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禁止建築幕墻工程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接建築幕墻施工業務;禁止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建築幕墻的施工業務。第十六條建築幕墻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幕墻工程的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不得偷工減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