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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占用公款的區別

法律分析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指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論處。2.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以及被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3.犯罪的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所有的公共資金,包括資金、有價證券和特定的金錢、物資。挪用公款罪不僅包括自然公共財產,還包括擬用公共財產和被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4.不同的處罰。挪用資金罪比挪用公款罪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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