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挪用公款罪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在壹定程度上也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
3.犯罪的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公款罪的客體主要是公款,包括國有財產和國家出資、分享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全部款項。
4.不同的處罰。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不返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公共基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