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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石屹的案子意味著什麽?

復星壹直將外灘8-1地塊視為囊中之物,雖然此前與上海證大、綠城等分享股權。然而,201165438年2月底,SOHO中國從急需現金的上海證大和綠城中國手中接手外灘8-1 50%的股權。

潘石屹的突然闖入,成為對等股權的合夥人,讓復星很生氣。收購第二天,8-1地塊項目原大股東、持股50%的復星集團提出享有“優先購買權”,SOHO收購無效;隨後,復星在年初將SOHO中國、綠城、上海證大等6家涉及股權轉讓的公司告上法庭。

隨後,“地王”演變成糾紛,將包括復星、SOHO中國、綠城、上海證大在內的多家企業告上法庭。2013年4月,壹審判決——復星勝訴。

法院判決

上海壹中院認為,被告綠城公司與被告鄭達五道口公司之間的交易具有主觀惡意,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其關聯交易雖未直接損害原告復星商業在海之門公司的50%權益,但被告關聯交易後,海之門公司的其他50%權益與被告長業公司、被告昌盛公司屬於同壹利益方,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原告對海之門公司其他50%權益的優先購買權。

此舉明顯規避了《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屬於《合同法》第52條第3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

此外,雙方還就海之門公司董事會重組產生爭議,各持50%股權結構的不利因素已經開始顯現,海之門公司未來的管理和自主權出現僵局不可避免。顯然,被告之間關聯交易的後果不利於海之門公司和項目公司的實際經營,也難以保證外灘8-1地塊項目後續的正常開展。

綜上,上海壹中院判決爭議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被告嘉禾公司、被告鄭達房地產公司將被告綠城公司、被告鄭達五道口公司的股權狀態恢復至轉讓前。

參考以上內容:中青在線-上海外灘“王迪”案判決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上海外灘地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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