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作為世界上最著名的公司之壹,在全球擁有眾多的“果粉”,為蘋果公司創造了大量的利潤。這也讓蘋果成為世界上最有價值的公司之壹。但是多賺少花已經成為所有企業的學問,蘋果也不例外。對於蘋果這樣的公司來說,每年需要繳納的稅收是極其龐大的支出。但事實上,蘋果擁有美國企業最多的離岸資金。如果蘋果將所有離岸資金帶回美國,至少要繳納592億美元的稅款。而蘋果則以合理的方式規避了這筆巨額支出。
美國國稅局因其收稅能力而聞名。如果蘋果能避免交這麽大壹筆稅,那肯定是沒有漏洞可抓了。這壹點需要從美國稅法上來討論。美國最高的企業所得稅為35%,位居全球稅收前列。而且根據美國稅法,居民企業必須為其來自世界各地的收入納稅。但也有壹些例外,只要境外利潤用於再投資且未回到國內,就允許企業對這些利潤暫不納稅。而蘋果則利用這壹條款合理避稅。
1.有效劃分業務收入。
即從第三方廠商(主要是富士康)低價采購蘋果產品,然後以區域價格賣給蘋果零售店或經銷商。這樣,蘋果的國際銷售就獲得了美洲以外的全球銷售收入。
2.收益最終會進入免稅區。
或許有讀者註意到了,“蘋果國際銷售”和“蘋果國際運營”並不是同壹家公司。愛爾蘭如何免稅?這裏有必要介紹壹家重點公司“蘋果歐洲運營”。根據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企業交易免征所得稅的規定,蘋果公司在荷蘭註冊了蘋果公司的“蘋果歐洲運營”。與愛爾蘭不同,荷蘭稅法通過公司註冊地而不是總部來確定公司的國籍。所以“蘋果歐洲運營”變成了荷蘭公司,而不是愛爾蘭公司。再次,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企業交易免征所得稅,“蘋果銷售公司”的收入交給“蘋果歐洲運營”,“蘋果歐洲運營”交給“蘋果國際運營”,這樣蘋果除美國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在歐盟成員國免稅轉移。而“蘋果國際運營”被愛爾蘭稅務局定義為外國公司,所以“蘋果國際運營”在將收入匯往BVI蘋果總部時,不需要繳納壹毛錢的稅。
但單純的資金流動顯然是不合法的(因為歐洲三家公司之間不存在“交易”),而在這裏,蘋果采取了極其巧妙的手段,“知識產權”作為媒介。“蘋果國際銷售”向“蘋果國際運營”支付專利使用費,並指定“蘋果歐洲運營”收取。“蘋果歐洲運營”收到專利費後,會以專利使用費的名義轉給“蘋果國際運營”,“蘋果國際運營”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就把收入轉到蘋果BVI總部。
為了避免美國稅法中“居民企業必須就其來自世界各地的收入納稅”的規定,蘋果公司使用了“知識產權”這壹無形資產,因為美國法律規定“美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可以保留通過非美國無形資產獲得的收入,在海外子公司將其利潤轉回美國之前,無需納稅”。因此,蘋果不必就這筆利潤向美國納稅。值得註意的是,愛爾蘭和荷蘭公司並不是蘋果唯壹的避稅渠道,蘋果還利用盧森堡和瑞士等子公司避稅。
3、這樣的資金流動規模是否合法?
對於這樣的避稅行為,美國政府並非無所作為。美國參議院曾舉行聽證會討論蘋果在愛爾蘭避稅。然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經過仔細調查後得出結論,蘋果公司的財務狀況沒有問題。
至此,蘋果公司的避稅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告壹段落。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蘋果采用了離岸公司結構,成功避稅近600億美元。
可見,離岸公司架構的建立絕非想象中的簡單,需要了解離岸公司註冊地和運營公司註冊地的法律規定,才能設計出合理合法的避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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