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1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壹百壹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根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和債權數額。管理人實施最終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註明,並載明本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121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1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壹百壹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根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和債權數額。管理人實施最終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註明,並載明本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121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