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五條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平等權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