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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可以提供對外擔保嗎?

不可以,法律規定的經營範圍以外的都不允許。

期貨公司是期貨市場經營期貨業務的中介機構,是我國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明確期貨公司的法律地位、業務範圍和監管措施,是新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規)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新條例主要作出以下規定:

首先,明確期貨公司的金融機構屬性。

1999《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沒有明確期貨公司(原期貨經紀公司)的法律屬性,影響了期貨公司的正常發展。長期以來,期貨公司執行的是餐飲服務企業會計制度,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等等。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條例》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這樣,明確了期貨公司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為期貨公司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第二,適當拓寬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

為了清理整頓當時的期貨市場,《暫行條例》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只能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嚴禁從事境外期貨經紀業務,不利於期貨公司的進壹步發展壯大。新規在建立健全基礎風險預警制度和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將期貨經紀公司更名為期貨公司,並適當放寬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期貨公司可以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其業務類型頒發許可證(新規第十七條)。新規增加境外期貨經紀業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際經濟壹體化進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企業日益增多,國內企業可以通過引入期貨公司進行套期保值和投資,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有利於發揮期貨公司的專業背景,為規範和發展期貨投資咨詢市場奠定基礎。

同時,新規對期貨公司的業務做了限制性規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不得提供對外擔保。同時,考慮到金融期貨處於起步階段,為防範風險,避免期貨公司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發生利益沖突,設立“防火墻”,因此新規並未規定期貨公司可以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第三,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管

由於期貨市場機制復雜、風險大,新規對期貨公司的設立和期貨業務資格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制度。根據新規,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期貨業務方面,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業務(新規第十五條);期貨公司的業務應當實行許可,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其經營的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業務頒發許可證(新條例第十七條)。此外,對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新規第七十八條)。

同時,新規在總結我國期貨市場多年實踐經驗、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參照《證券法》相關規定,增加了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措施,強化了執法手段。壹是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時,可以對期貨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新規第五十壹條);二是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經營規則或者存在經營風險,經責令整改仍不改正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或者暫停期貨公司部分期貨業務,責令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新規第五十九條);第三,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存在嚴重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新規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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