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期貨經紀公司實施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進行監管。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壹節設立第六條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經紀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期貨經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經紀人或者類似的名稱。第七條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超越其業務範圍從事業務;不做無限責任的投資者;不違規炒股票;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擔保義務外,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第八條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貨幣出資不低於65,438+08萬元人民幣;
(二)有規範的章程;
(三)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15以上具有專業資格的其他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企業法人,並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第十條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和註冊資本;
(二)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申請通過初審後,申請人應當依照《公司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籌備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章程草案;
(二)股東名單、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三)最近兩年經合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期貨經紀合同樣本、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擬任董事、監事名冊、高級管理人員名冊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七)擬聘用的其他員工名單及其資格證書;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
(九)與期貨經紀業務相關的設施說明。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稱預先核準;
(十壹)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期貨經紀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營業部。設立營業部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名稱必須標明“期貨經紀公司XX營業部”字樣。第十三條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在上壹年度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二)申請人批準的營業部經營狀況良好;
(三)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其他從業人員;
(四)期貨經紀公司具有完備的營業部管理制度;
(五)營業部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