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第二十六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網絡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發出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該清晰全面。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2.第二十七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交易量、交易價格、持倉量、最高價和最低價、開盤價和收盤價以及其他應當公布的實時行情,並保證實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期貨交易實時報價。
3.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和期貨公司收取的客戶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並應當與其自有資金分開設立專門賬戶。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嚴禁用於會員交易結算以外的其他用途。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轉讓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壹)根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和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開立壹個專用賬戶,並設定壹個交易編碼,不得混合編碼交易。
4.第三十條期貨公司同時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和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業經營。
5.第三十壹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的結算會員應當按照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6.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壹制定並公布。
7.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壹組織。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將結算結果及時通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