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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聘用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包括:

(壹)期貨交易所。

(二)期貨經紀公司。

(三)期貨交易辦公室。

(四)不是期貨經紀公司的期貨交易所會員。

(五)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機構;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包括:

(壹)期貨交易所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二)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期貨交易所營業部的經理和從事交易、結算、交割、財務、審計等期貨交易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期貨交易大廳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期貨交易大廳業務的專業人員;

(五)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客戶開發、開戶、傭金執行、結算等期貨經紀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市場代表;

(六)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分析、咨詢等服務的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人員;

(七)期貨交易所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八)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公司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九)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大廳、期貨經紀公司的計算機管理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期貨從業人員。第五條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第六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授予和管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管理。第二章職業資格的取得第七條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下列人員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可以免於資格考試:

(壹)期貨交易所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2)從事期貨或相關業務管理崗位工作5年以上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中國證監會根據需要,可以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種類。第九條中國證監會統壹制定考試大綱,負責組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十條申請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高中畢業並從事期貨業務二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業務三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期貨業務相關的其他工作經歷四年以上;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登記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3)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嚴重違法記錄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將申請人名單報送中國證監會。第十三條參加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考試費。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對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申請人進行登記,頒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第三章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第十五條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規範: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欺騙客戶或者從事內幕交易;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則和期貨經紀公司的規章制度;

(三)盡職盡責,誠實守信,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四)自覺避免與客戶的利益沖突,當不可避免時,應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五)不得協助或者配合他人進行違法活動;

(六)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七)遵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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