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建設、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環境保護、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市場管理工作。第四條建設用地實行集中統壹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開發和工業用地由政府壟斷,土地使用權統壹收儲和征用,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開發商提供土地。
商品房必須堅持連片開發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建立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和土地儲備制度。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土地供應信息發布制度、土地供應條件和結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查詢制度。第二章土地供應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 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組長的土地市場供應協調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成員由市規劃、財政、儲備中心、建設、發改、審計、環保、物價、監察、法制等相關部門和黑龍江和成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負責人組成。評估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土地儲備和供應的日常工作,提出土地儲備和出讓的實施方案。
中心城區土地出讓實施方案經市協調評審小組評審,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重大問題,提交市委常委會審定。第八條各類土地利用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類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須控制在年度用地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應當及時調整和修改。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核準、備案建設項目前,必須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規定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同意的意見,確定選址條件並出具《選址意見書》,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選址意見書》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和備案。第十條除列入國土資源部劃撥土地目錄的土地可以劃撥外,土地供應應當以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支付。
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行業)、城市基礎設施和各類社會事業應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第十壹條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供應,也不得作為政策性補償。
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時需要進行拆遷補償,國土資源部門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方可實施出讓或劃撥。通過政府統壹收購儲備,國土資源部門在簽訂《收購儲備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方可實施出讓或劃撥。涉及占用農用地或者集體土地的,經有審批權的政府批準,並繳納征地補償和征地相關稅費後,國土資源部門方可出讓或者劃撥土地。第十二條經營性用地和同壹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商品住宅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主要通過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出讓,原則上應當有三家以上(含三家)具有實質性競爭意向,否則不予出讓。
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以掛牌方式進行。如果不能提前取得收儲拆遷“凈土”,可以在上市出售後進行統壹“凈土”的工作,也可以由開發商以收儲拆遷包幹的形式作為土地使用條件實施。
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以掛牌出讓方式進行,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制定頒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